沿革
本局於民國103年8月配合政府組織精簡,將民防科與戶口科整併,新成立防治科(辦理原戶口科戶口業務、民防科民防組訓業務),原民防科「防護業務」移入本局民防管制中心接掌,經整編後本局民防管制中心仍設「業務股」及「修護股」,職掌(一)防情管制、(二)防空警報、(三)海嘯警報、(四)防情通信、(五)防空防護、(六)災害防救應變等業務。
本局組織整編後,為利業務推動及加強為民服務,民防管制中心辦公廳舍亦對應調整,將原駐於鳳山區文龍東路之民防管制中心辦公處所,遷至本局1樓「修護股」及8樓「業務股」辦公。
業務股
業務內容 |
聯絡電話 |
辦理萬安演習及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 |
216-0937 |
配合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各項災害防救應變工作。 |
修護股
業務內容 |
聯絡電話 |
防情警報傳遞、聯絡及蒐集查證,並執行空襲、海嘯警報發放及燈火管制命令之工作。 |
215-3045 |
防情設施之維護,含空襲警報器、防情有線電話、防情無線電話等之保養維修工作。 |
宣導事項
(一) 防空警報 |
1. 緊急警報 |
(1) |
獲知敵機或不明飛機航跡,判明有可能進襲臺、澎地區,並進入我警報發放線以內時,即發布緊急警報。 |
(2) |
緊急警報音符。 |
鳴1個長音15秒,再鳴2個短音5秒,各音之間均相隔5秒,同樣鳴3次,共115秒。
紅色方塊代表警報器發出音響,數字代表發出音響持續秒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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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解除警報 |
(1) |
空襲狀況解除時,發放解除警報。 |
(2) |
解除警報音符。 |
鳴1個長音90秒。
紅色方塊代表警報器發出音響,數字代表發出音響持續秒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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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試放警報 |
(1) |
試放前公布告知,旨在測試防空警報器性能。 |
(2) |
試放警報音符。 |
鳴1個長音90秒。
紅色方塊代表警報器發出音響,數字代表發出音響持續秒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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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嘯警報 |
1. 海嘯警報依機種分為不具語音廣播及具語音廣播2種: |
(1)不具語音廣播功能 |
鳴5秒、停5秒,反覆9遍,共85秒。 |
(2)具語音廣播功能 |
鳴5秒、停5秒,再鳴5秒(共15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2次。 |
2. 海嘯解除警報:鳴1個長音90秒。 |
(三) 海嘯警報與防空警報音符辨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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