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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聯絡人:孫崇軒       資料來源:警察局       聯絡資訊:sun90093@kcg.gov.tw       
    補助、交易行為之原則與例外
    原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1.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辦理採購如:公開招標之採購。






    4.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如:中油董事長購買該公司之油品。
    2. 依法令經公平競爭以公告辦理採購。如:向國有財產署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 5.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公益用途之交易。如:公營事業機構為公益承租國有土地。
    3.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申請、對於關係人依法令以公開公平方式或禁止反不利公益之補助。如:公職人員向服務機關申請生育補助。 6.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每筆1萬元以下,每年度( 1月 1 日至 1 2 月 3 1 日) 總計不超過10萬元。
    情形 1 至 3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行為後,機關團體應公開其身分關係。但情形之基於法定身分依法申請之補助不在此限。

     

    什麼是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誰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
    ㄧ、公職人員 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受監察院管轄之公職人員如下:
    1. 總統、副總統。
    2.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職務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3. 政務人員。
    4. 專科以上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5. 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6.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7. 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8.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9. 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10. 軍事機關(構)及部隊少將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1.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2.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3.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4. 公職人員或前述第1點、第2點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5.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6.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如何迴避利益衝突?
    自行迴避: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知有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
    禁止圖利: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禁止關說請託: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請託關說,圖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什麼是應迴避的「利益」?
    類型 內容 常見違法態樣
    財產上利益
    1. 動產、不動產。
    2. 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3. 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4. 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1. 獎金之決定與發放。
    2. 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3. 都市變更計畫、土地開發。
    4. 違章建築之緩拆或免拆。
    5. 租金、報酬、車資等之減免。
    6. 工程案之驗收及工程款之代墊。
    7. 民宿登記證之核發。
    非財產上利益 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機關團體內之:
    1. 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
    2. 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1. 技工、工友及清潔隊員之進用。
    2. 無給職鄉(鎮、市)顧問之聘用。
    3. 臨時助教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僱用。
    4. 占原缺指派至其他單位工作。


    資料來源: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107年12月編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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