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遭他人基於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等意圖,施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被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或容留之人。
- 未滿18歲者,其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被摘取器官,無論是否出於自願,均視為被害人。
-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情形:
(1)為未滿十八歲之人。
(2)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3)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
(4)被限制自由,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他人陪同者。
(5)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者。
(6)接受司法警察人員詢問之證詞顯係被人教導者。
(7)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到不當剋扣者。
(8)其他有可能遭受人口販運之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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