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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事項

    聯絡人:外事科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聯絡資訊:(07)212-080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暨領件方式一覽表
    應繳文件及費用:身分證正本+新臺幣100元(1份)
    1.需加註英文名者:加附有效護照基資頁影本。
    2.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證明書內容均相同)。
    3.委託他人代辦者:加附委託書(格式不拘),受託人亦須檢附身分證正本。
    4.缺身分證正本者:以戶口名簿正本+有相片之證件代替。
    5.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
    6.大陸港澳地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
    7.申請人未滿18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如法定代理人無法前來,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正本。

    申請及領件方式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可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各分局申請、取件

    申請方式 繳費方式 申請窗口受理時間 領件方式 工作天數 領件窗口受理時間
    網路申辦 臨櫃繳費 24小時線上申辦

    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點選「申辦」→網路申請臨櫃領證→填寫資料→送出
     

    1.自取
    2.委託他人代領
     
    2個工作天 總局 週一至週五
    0800~1730,中午不休息
    週三延長至20時

    分局防治組 週一至週五
    0830~1200;1330~1700
    網路申辦 線上刷卡 24小時線上申辦

    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點選「申辦」→網路申請郵寄領證→輸入身分證字號→身分驗證成功後會自動將資料帶入對應欄位→填寫其餘欄位→送出
     

    郵寄
     
    臨櫃申辦 臨櫃繳費 備妥應繳文件至總局或分局防治組申請,俟領件日再持收據至櫃台領取 總局週一至週五
    0800~1730,中午不休息
    週三延長至20時

    分局防治組 週一至週五
    0830~1200;1330~1700
    1.自取
    2.委託他人代領
    3.郵寄(自費29元)
    QR CODE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線上申請QR Code

     

    *網路申請:可搜尋關鍵字「良民證」。

    *證書發證日期為申請日翌日起2個工作日,案件如須向法院或地檢署調閱相關資料者,不在此限。

    服務窗口一覽表
    單位 地址 電話
    總局外事科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 (07)221-5796
    新興分局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100號 (07)272-7208
    苓雅分局 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路367號 (07)334-9885
    左營分局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三路268號 (07)346-1122#3
    鼓山分局 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一路105號 (07)561-3700#13
    楠梓分局 高雄市楠梓區外環西路119號 (07)365-1448#130
    三民第一分局 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一路367號 (07)321-1830
    三民第二分局 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366號 (07)381-4128
    前鎮分局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286號 (07)724-2549
    小港分局 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20號 (07)801-9949
    鹽埕分局 高雄市鹽埕區建國四路337號 (07)532-1959
    鳳山分局 高雄市鳳山區文龍東路566號 (07)777-7951
    仁武分局 高雄市仁武區中正路135號 (07)371-9480
    岡山分局 高雄市岡山區壽天路10號 (07)621-2025#13
    旗山分局 高雄市旗山區華中街1號 (07)661-7543
    湖內分局 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一段290號 (07)693-3881
    林園分局 高雄市林園區林園北路201號 (07)643-0790
    六龜分局 高雄市六龜區民生路1號 (07)689-5714
    常見問題
    1.什麼時候可以取件?
    申請日 領件/郵寄日 備註
    星期一 星期四
    1. 表定取件日如遇國定假日或臨時放假均順延
    2. 總局上午時段臨櫃申請可提早半個工作天取件
    星期二 星期五
    星期三 星期一
    星期四 星期二
    星期五 星期三
    2.什麼情況不能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3.有哪些情況不會記載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有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受免刑之判決者。
    (5)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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