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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蹤騷擾防制法》say no 列印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1年6月1日正式上路,若遇到以下行為,請撥打110報警!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加害人制約: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騷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圖文來源/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翁詩涵

    銘傳大學 Ming Chua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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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跟騷say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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