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1年6月1日正式上路,若遇到以下行為,請撥打110報警!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加害人制約: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騷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圖文來源/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翁詩涵
銘傳大學 Ming Chua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