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57點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處理證明文件或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本局受理民眾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訂有便民措施,民眾可透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非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檢附當事人委託書):
(一)臨櫃申請:民眾親赴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服務中心申請。
流程:民眾→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服務中心(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1號4樓,電話:07-2412891)→申請核發。
(二)交通分隊提出申請:本局交通事故處理人員(交通分隊)主動告知民眾可轉申請交通事故資料。
流程:民眾→交通分隊填妥表格申請→利用公文交換及分隊人員每日送卷回本局→核發當日送回→由受理分隊通知申請當事人領回(包含通知及驗證領取人身份)。
(三)分局、派出所提出申請:本局分局、派出所主動告知民眾可轉申請交通事故資料。
流程:民眾→分局、派出所填妥表格申請→利用公文交換、傳真及公文送件送達本局→核發送回→由受理單位通知申請當事人領回(包含通知及驗證領取人身份)。
(四)民眾寄信及指定轉他轄取件申請:民眾寄送信件及申請後指定轉他轄警察機關取件。
流程:民眾寄送信件(表格下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申辦服務/交通事故各類申辦表格;地址:80147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1號,收件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驗證資料正確性→收件核發→公文寄送民眾指定縣市警察局派出所等單位→由民眾指定收文單位通知申請當事人領回(包含通知及驗證領取人身份)。
(五)民眾傳真申請:民眾傳真申請指定警察機關取件。
民眾傳真本局申請(表格下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申辦服務/交通事故各類申辦表格;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服務中心傳真號碼:07-2412893)→驗證資料正確性→收件核發→公文寄送民眾指定縣市警察局派出所等單位→由民眾指定收文單位通知申請當事人領回(包含通知及驗證領取人身份)。
(六)網站轉送申請:警政署網站受理民眾申請轉發案件(目前開放A1、A2類,A3類尚未開放)。
流程:民眾向警政署網站提出申請(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交通事故資料申請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或)→轉本局辦理→核發及公文寄達指定警察機關→受文單位通知相關人領件及驗證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