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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知識專區

    「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之拜票活動」是否應申請集會遊行?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1-15 11:34

    一、「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之拜票活動」是否應申請集會遊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一)所謂「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之競選活動」,係依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期限所為之競選活動,其行為對當事人而言,僅係合於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如其競選活動行為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如傷人、佔據道路)仍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二)按集會遊行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集會遊行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次按本署77年09月14日警保字第61567號函規定:「本條所稱(集體行進),雖無明文規定人數,但學理以3人以上,惟須有共同目的及一定意思表示。如學生、軍隊集體行進,則非屬集體行進範圍」。

    (三)按現行法律並無「候選人及政黨在競選活動期間,毋須申請集會遊行活動」之規定,故候選人及政黨在合法競選活動期間所為之競選活動,如符合集會遊行之要件情形,仍應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提出申請。對於競選活動期間未經申請之集會遊行活動,各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有管轄權。

    (四)故「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之拜票活動」,如符合集會遊行法規定應申請之要件(如3人上有共同目的及一定之意思表示,另如使用宣傳車、擴音器、宣傳旗幟等或其它行為,而達到遊行態樣時),仍應依法提出申請。

    類別:[保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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