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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知識專區

    民眾申報中華民國護照遺失手續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1-15 11:05

    一、國內遺失:
    (一)申報遺失須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代理人持失主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申報。代理人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且應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向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申報。未成年人應由有權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代為申報。但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二)填寫「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報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失主持憑向外交部領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新護照,另一份由受理之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存查,如須留存者請自行影印。
    二、國外(含大陸地區)遺失:
    (一)倘係持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入境者,請持入國證明書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國許可證副本,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補發新護照。
    (二)非持入國證明書入境者,請持入國許可證副本,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補發新護照。

    類別:[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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