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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知識專區

    於車站以糾纏和強迫的方式推銷物品是否違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1-15 14:46

    一、在車站以糾纏和強迫的方式要來往的乘客購買物品,若乘客拒絕購買,則強行要翻乘客的皮夾或以髒話辱罵乘客之行為,已經違反下列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犯罰之。
    (二)刑法第2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200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314條:以髒話辱罵乘客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祇需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四)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強買、強賣物品或強所財物者,處2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五)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制止,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上述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條文,除須製作行為人調查筆錄外,亦需製作相關證人之詢問筆錄,此違法行為才可移送處理。至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要在道路上有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行為與販賣物品,即可舉發與排除,無需作其他處理。

    類別:[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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