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0條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山地義勇警察隊遴選條件如下:
1、積極條件:
(1)思想純正、品德操行良好、熱心公益、具有相關任務專長及領導才能者。
(2)體能、健康情形良好,足堪擔當各項訓練、演習、服勤及其他任務。
2、消極條件(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即不予遴選):
(1)曾受2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2)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至第27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
(3)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4)因案被通緝逾2個月,未撤銷通緝者。
(5)年內曾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或妨害公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有案者。
(6)經營或從事與色情有關之職業,或開設、參與經營賭場,或擔任賭場保鑣或其他非法、不正當行業,經查屬實者。
(7)因痼疾或重病不堪勝任民防工作者
(8)其他有風評不佳,經檢舉後查有具體事證,不適任民防工作者。
(9)民防人員之遴選應考量其年齡(20歲至65歲之間)、生活區域、性別、專長、經驗及體能,尤其應注意預留服務年限。
(二)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其任務如下:
1、民防大隊執行轄內空襲災害防護、協助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協助搶救重大傷害、協助維持地方治安及暫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2、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防竊防盜、警戒勤務、警察勤務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3、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暫時交通指揮、疏導及管制任務。
4、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執行協助維護地方治安巡守、急難救護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