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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知識專區

    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注意事項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1-15 11:39

    (一)何謂危險物品?
    例如爆炸物、壓縮、液化或受壓溶解之氣體、易燃液體、易於自
    燃之易燃固體或物質、遇水或空氣能放出易燃氣體之易燃、氧化
    劑、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
    性物質等均屬危險物質。
    (二)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下列事項:
    1、廠商貨主運送危險物品,應備具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及物質
    安全資料表,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該臨時通行證應隨車攜帶之,其交由貨運業者運輸者,應會同申請,並責令駕駛人依規定之運輸路線及時間行駛。
    2、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每邊不得少於三十
    十公分。
    3、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
    誌及標示牌,其內容及應列要項如附件八。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
    牌應以反光材料製作,運輸過程中並應不致產生變形、磨損、褪
    色及剝落等現象而能辨識清楚。
    4、裝載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檢驗合格,並
    隨車攜帶有效之檢驗(查)合格證明書。
    5、運送危險物品之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並隨車攜
    帶有效之訓練證明書。
    6、裝載危險物品車輛應隨車攜帶未逾時效之滅火器,攜帶之數量比
    照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有關大貨車攜帶滅火器之規定。
    7、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隨車攜帶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8、裝載危險物品應隨車攜帶所裝載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其格式
    及填載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
    規則之規定,且隨車不得攜帶非所裝載危險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
    表。
    9、行駛中罐槽體之管口、人孔及封蓋,以及裝載容器之管口及封蓋
    應密封、鎖緊。
    10、裝載之危險物品,應以嚴密堅固之容器裝置,且依危險物品之特
    性,採直立或平放,並應綑紮穩妥,不得使其發生移動。
    11、危險物品不得與不相容之其他危險物品或貨物同車裝運;裝載爆
    炸物,不得同時裝載爆管、雷管等引爆物。
    12、危險物品運送途中,遇惡劣天候時,應停放適當地點,不得繼續
    續行駛。
    13、裝卸時,除應依照危險物品之特性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外,並應
    應小心謹慎,不得撞擊、磨擦或用力拋放。
    14、裝載危險物品,應注意溫度、濕度、氣壓、通風等,以免引起危
    險。
    15、裝載危險物品車輛停駛時,應停放於空曠陰涼場所,與其他車輛
    輛隔離,禁止非作業人員接近。並嚴禁在橋樑、隧道、火場一
    百公尺範圍內停車。
    16、裝載危險物品如發現外洩、滲漏或發生變化,應即停車妥善處理
    理,如發生事故或災變並應迅即通知貨主及警察機關派遣人員與
    與器材至事故災變現場處理,以及通報相關主管機關。並於車輛
    輛前後端各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17、行經高速公路時,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行駛路線經高速公路時,接受申請之公路監
    監理機關應依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可之路段、時段核發臨時通行
    行證並以副本分送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及公路警察機關。
    (三)汽車裝載危險物品處罰規定:
    1、未請領臨時通行證。
    2、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
    3、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
    4、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第1
    項第8款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或汽車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
    9000元以下罰緩,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類別:[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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