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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知識專區

    如何申請交通事故肇事原因鑑定?交通事故發生後,後續如何處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0-15 09:59

    A:交通事故發生後的處理方式-交通事故333:3責任、3資料、3途徑。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可能需要面對「3種責任」,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3種資料」以及可以透過「3種途徑」來解決當事人間的紛爭,簡稱為「交通事故333」。


    一、3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可能需要面對「行政」、「刑事」、「民事」3種責任。


    (一)行政責任:指肇事當事人對於「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依法應接受罰鍰、計點、講習、吊照、沒入、註銷駕照、註銷牌照、扣留等行政罰的責任,也就是會收到警方開立的「罰單」。
    (二)刑事責任:指肇事人因其故意或過失行為,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例如肇事過失致人死亡或受傷,應負「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或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前者通常由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被害者家屬亦得提告訴;後者,則須被害人或其配偶等提出告訴。
    (三)民事責任:駕駛人駕車如故意或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或死亡,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造成車輛毀損、財物損失、他人受傷,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或家屬如不能達成和解,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判決賠償。


    二、3資料: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除當場可拿到「當事人登記聯單」,以證明本件交通事故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外,另可申請3種資料。1.現場圖(發生事故7日後可申請)。2.現場相片(發生事故7日後可申請)。3.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發生事故30日後可申請)。
    (一)3資料的申請方式: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委託「其他第三人」(須附委託書),攜帶相關身份證明文件,至處理事故之警察機關或直接至交通警察大隊服務中心(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1號4樓,電話:07-2412891),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提出申請,並可選擇取件方式(直接至指定警察機關、交通大隊領取等)。
    (二)3資料的用途:可作為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參考,惟「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無法供保險業者作為理賠當事人之完全依據,對於肇事原因如有疑義,仍應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或「法院」判決為最終之確定。


    三、3途徑: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可尋求3種途徑解決。1.和解(當事人自行和解)。2.調解(透過調解委員會)。3.訴訟(提出刑事或民事訴訟)。
    (一)和解
     1、和解的效力與進行方式:
       和解為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時地進行,或至警察機關進行(警方可提供和解書空白表及範本)。「和解書」建議1式3份以上,除當事人自行保留1份外,亦可提供1份給處理員警附卷。
     2、和解後的相關權利:
       雙方「和解」後,仍可在事故發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如過失傷害)。「和解書」等同民法上之「契約」,對方不履行約定,可以再找對方洽商,或至法院訴請對方履行契約。
    (二)調解
     1、調解的效力與進行方式:
       未經和解或是雙方和解不成,當事人或家屬可向「調解委員會」、「法院」申請調解,調解結果具有民事及刑事上之效力。可請警方代為轉介調解,或自行至肇事雙方住所、營業所或肇事地之各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委員會除勘驗費外,原則不收任何費用。
     2、調解後的相關權利:
       調解成立經送法院核定後,與民事判決確定有相同效力。放棄刑事告訴權利後,不得再行提出告訴。對方不履行約定,可以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訴訟
       訴訟的進行方式:刑事部分,犯罪直接被害人或其親屬可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民事部分,針對侵權行為提出損害賠償。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於6個月內可至警方或地方法院向對方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刑事)。車輛毀損或財物損失,除可在筆錄中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附帶民事賠償外,另可至地方法院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告訴(民事)。


    四、鑑定、強制汽車責任險與特別補償基金
    (一)鑑定的申請方式:
     1、當事人對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所列肇事原因如有疑義,得向事故發生地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高雄市區內事故案件,可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7樓)提出申請,電話:07-229-6800、傳真:07-2298317。
     2、申請人身份需為事故當事人(附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1份。)、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附辦理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或車輛所有人(附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1份(如為公司申請,請於申請表之申請人欄位填列公司名稱並蓋公司大小章)需附駕駛執照(或保管單)或身分證影印本)方能提出申請。
     3、每案鑑定費用新台幣3,000元。該案件須發生在各該區鑑定委員會轄區內,時間在六個月以內,且經警察機關處理留有紀錄者,始可申請。
    (二)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申請方式:
       汽、機車發生車禍致他人受傷或死亡,如果肇事的汽、機車有投保強制險,該受傷者,或死亡者的家屬,可以向肇事的汽、機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申請項目包含急救、診療、接送、看護費用均可理賠。查詢汽、機車有無投保強制險,可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全球資訊網查詢(保險專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電子式保險證查詢)。
    (三)特別補償基金的申請方式:
       如果該肇事的汽、機車肇事逃逸或沒有投保強制險,或雖有投保但未經同意使用,除自摔、自撞或酒駕等特殊情況外,該受傷者,或死亡者的家屬,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電話:0800-565678)(可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各產物保險公司代辦)。

    *附註:詳細道路交通事故資訊及使用表單,請參考以下相關網站查詢與下載: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http://www.kmph.gov.tw/jiaotong/
     2.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http://traffic.kcg.gov.tw/Default.aspx
     3.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http://www.mvacf.org.tw/tc/index.aspx
     4.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https://www.tii.org.tw/opencms/index.html
     5.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http://www.cali.org.tw/index.asp
     6.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http://ksd.judicial.gov.tw/

    類別:[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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