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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知識專區

    喝酒後可以騎乘自行車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0-15 09:22

    (一)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二) 復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之規定,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同法條第2項: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三) 而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係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醉態駕駛罪」,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動力交通工具」通常指汽車或機車,至於自行車並非「動力交通工具」,所以酒後騎自行車,雖然不會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的刑責,但仍需要面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行政責任,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行政罰鍰。

    類別:[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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