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始得執業。 二、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2份。 (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最近3個月內所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正面半身2吋相片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