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集會遊行法。 二、申請手續: (一) 於舉行日之6日前向管轄警察分局申請(遊行若跨越兩個分局轄區時請向警察局保安科申請)。 (二) 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三、繳驗証件: (一) 集會遊行申請書、代理人同意書、糾察員名冊、集會場地使用同意書。 (二) 遊行須附遊行路線圖。 四、 核辦天數:3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