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刑法第159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公然冒用公務 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500元以下罰金。」本罪係非告訴乃論之罪。據此,如有非警察身分之人冒用警察服飾、徽章等,將涉犯本罪,本類案件如經他人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自得據以調查偵辦。
(二)同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以下罰金。」本罪係非告訴乃論之罪。據此,如有非警察身分之人冒充警察行使職權,將涉犯本罪,本類案件如經他人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自得據以調查偵辦。
(三)至假冒警察身分對他人造成身體或財務上的損害者,則須視個案具體犯罪情事及證據資料,論以所涉犯之罪名、罰則。
(四)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駐衛警察於其駐在單位區域內執行職務。駐衛警察隸屬駐在單位,薪津、訓練、保險、退職、資遣、撫慰、服務等各項費用,均由駐在單位負擔。綜上,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係依上開規定設置,駐衛警察未具警察身分,不能行使警察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