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警政知識專區

    非警察身分之人著偽造制服、臂章配階,騎乘假造警車或行使警察職權,觸犯哪些法律?如假冒警察身分對他人造成身體或財務上的損害,觸犯哪些法律?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是否具有警察身分及可否行使警察職權?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1-15 14:41

    (一)按刑法第159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公然冒用公務 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500元以下罰金。」本罪係非告訴乃論之罪。據此,如有非警察身分之人冒用警察服飾、徽章等,將涉犯本罪,本類案件如經他人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自得據以調查偵辦。
    (二)同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以下罰金。」本罪係非告訴乃論之罪。據此,如有非警察身分之人冒充警察行使職權,將涉犯本罪,本類案件如經他人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自得據以調查偵辦。
    (三)至假冒警察身分對他人造成身體或財務上的損害者,則須視個案具體犯罪情事及證據資料,論以所涉犯之罪名、罰則。
    (四)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駐衛警察於其駐在單位區域內執行職務。駐衛警察隸屬駐在單位,薪津、訓練、保險、退職、資遣、撫慰、服務等各項費用,均由駐在單位負擔。綜上,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係依上開規定設置,駐衛警察未具警察身分,不能行使警察職權。

    類別:[刑事類]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