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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知識專區

    請問警察機關受理「失蹤人口」案件之認定與處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1-08 14:52

    一、所謂失蹤人口,指在臺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方不明者:
    (一)隨父(母)或親屬離家。
    (二)離家出走。
    (三)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四)迷途走失。
    (五)上下學未歸。
    (六)智能障礙走失。
    (七)精神疾病走失。
    (八)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
    (九)其他原因失蹤。
    二、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但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案通緝者。
    (二)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三)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
    (四)死亡或已受法院死亡宣告者。
    (五)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者。
    (六)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受理者。
    三、報案人身分之規定:
    (一)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家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
    (二)失蹤人有下列特殊情形時,警察機關亦得依特定單位、人員之報案實施查尋及遵循相關規定事項:
    1.在臺無親屬者,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辦理。
    2.緊急案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災難)依其同行人員之報案辦理;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
    3.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所安置之保護個案(含法院裁定管束收容),依該管機關(構)之報案辦理,並視個案性質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4.家屬委由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照顧之個案,依家屬或安置機構之報案辦理。安置機構報案時,應檢附家屬聯繫資料。
    四、警察機關受理時會立即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證明文件,並將失蹤人之基本資料、發生經過及其他有關線索,確實載明訪談筆錄及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輸入系統完成通報作業,各警察機關即時可至系統查詢比對是否為「失蹤人口」,另「登記表」丙聯交報案人收執。

    類別:[戶口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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