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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知識專區

    監視器裝設申請要點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3-20 10:04
    1. 法令規定:
    (一) 「警察職權執行法」第10條:「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 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二) 「高雄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及利用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錄影監視系統,指本府或所屬機關基於維護治安、管理交通或其他公益目的而裝設於各項公共設施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攝錄影設備。」,同辦法第5條:「錄影監視系統得由設置機關於下列地區擇定適當地點設置之:一、犯罪事件發生頻繁之區域。二、警力及民間巡守薄弱之區域。三、交通事故發生頻繁或交通流量頻繁之道路。四、其他基於公益目的必要設置之區域。」
    1. 對市民建議設置監視器之地點,警察局交由轄區分局派員會同建議人現地勘查,依據當地之治安狀況及既設監視器數量、監錄範圍等因素綜合評估,確認有設置必要者即報由警察局列入管制,視年度經費狀況及本市各地區治安求通盤規劃辦理。
    類別:[保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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