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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知識專區

    何謂刑事偵查之搜索、扣押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1-15 11:20

    搜索、扣押 :

    一、 意義:搜索係檢察機關為發現被告、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品,而對於 被 告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所實施之強制處 分行為;扣押則係檢調機關因保全證物或得沒收之物,命令所有人、持有 人或保管人交出該物之強制處分行為(刑事訴訟法第 122、133 條)。

    二、 分類:

    (一)有搜索票的搜索: 搜索原則上應使用搜索票,搜索票上有應記載之事項,如案由、有效期 間、法官簽名等,記載事項為法定要件,如有欠缺,受搜索單位得拒絕 之(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

    (二)無搜索票的搜索:  附帶搜索: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 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 及之處所執行。  逕行搜索: o 對「人」逕行搜索:下列情形之ㄧ雖無搜索票,可以直接搜索住宅 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 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 實在內者。 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o 對「物」逕行搜索: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指揮司法 警察(官)執行逕行搜索,司法警察官(員)不得逕行為之。  同意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經受搜索人同意執行搜索。

    三、 限制:

    (一)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經檢調機 關請求交付時,應予配合,檢察機關於必要時得搜索之;如為公務員職 務上應守秘密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惟除有妨害國家之 利益者外,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 134 條)。

    (二)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 但若有急迫的情形、或是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日 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

    類別:[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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