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警政知識專區

    請問遇到家暴問題時該怎麼辦?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3-20 09:42

    一、當下因應:
    (一)保持鎮定:不要說刺激對方的話,也不要回手,以免火上加油。
    (二)保護自己:尤其是頭、臉、頸、胸、腹等主要身體部位。
    (三)大聲呼救:請家人、鄰居幫忙。
    (四)快點避開:離開現場,攜帶隨身包(內應有:身分證、健保卡等重要證件,零錢及重要聯絡電話),可到親戚、鄰居、朋友家或處理家庭暴力的機構。
    (五)去找警察:請警察出面制止施暴或送醫,或送庇護中心。
    (六)向警察(110)或婦幼保護專線(113)報案,作筆錄,記下發生經過。
    (七)保留證物:例如驗傷單、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凶器等,如已有保護令之核發,應予提示警察執行或逮捕施虐者。
    (八)立刻到醫院驗傷:並設法拍照存證。
    二、證據蒐集:
    (一)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應提出的證據包括:
    1.證明受害:例如被施虐者扯壞的衣物、加害人使用的凶器,或足以表徵您身上傷勢的照片或驗傷單等。
    2.證明對方施暴:例如施虐者承認對您施暴之錄音帶、施虐者寫的悔過書或現場親見親聞您受暴之人。
    (二)蒐集完證據後,可提出法律訴訟,保護自己及家人,終止暴力的發生:
    1.提出民事告訴:保護令聲請、精神損害賠償。
    2.提出刑事告訴:家庭暴力行為可能已涉及「家庭暴力罪」,故可直接向警察機關報案,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有些案件是屬於告訴乃論案件,例如傷害罪,則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三、保護令聲請(保護令聲請屬於民事案件):
    (一)可向下列單位提出保護令聲請:
    1.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2.警察局各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簡稱:家防官)。
    3.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二)保護令的內容包括:
    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4.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12.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13.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四、安全計畫
    (一)當我與施虐者還住在一起:
    1.將我的處境告訴我信任的家人、親戚或朋友。
    2.訂一個「暗號」,當需要幫助時,我的親友會知道我需要幫助。
    3.將要發生暴力時,設法趕快到一個比較安全的地方。
    4.告訴較年長的子女,如遇到緊急狀況時,設法自保並向外求助,不要和施虐者有正面衝突。
    5.教導我的子女如何打電話報警,並確定他們知道家裡的正確地址和電話。
    6.將一些錢、證件等重要物件放在家中一個安全的地方(必要時,可請親友代為保管),緊急時,可立即帶這些必須物品離開。
    (二)當我已決定離開施虐者時:
    1.當我已決定離開,記得帶:身分證、健保卡、提款卡、信用卡、存摺、印章、錢、支票簿、行動電話、聯絡電話簿、戶籍謄本、驗傷單。
    2.記得離家最近的警察局和醫院。
    3.我有權利到法院、警察分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請求協助聲請保護令。
    (三)當我已經離開施虐者或保護令未核發空窗期:
    1.當必須和施虐者談話時,我必須注意安全,避免與其單獨碰面。
    2.我有權利不接聽騷擾電話,必要時,可請他人代為接聽。
    3.我可以隨時變更我的電話號碼,並要求親友發現施虐者再度騷擾傷害我時,請他們幫我打電話報警。
    4.當我下班時,我可以變換回家路線。
    5.我可以參加受虐婦女成長團體。
    6.當我情緒低落,甚至想傷害自己時,我知道和誰聯繫。
    (四)當保護令核發之後:
    1.保護令核發後,我應該隨身攜帶一張保護令,並留一張影本給大廈管理員或警衛、辦公室警衛、子女學校老師及我信任的親戚或朋友。
    2.我知道施虐者上班的地點、時間及經常出入的場所,並且我有一張他的近照。
    3.當施虐者違反保護令時,我應該立即打110報警。

    類別:[婦幼類]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