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人無法律上關係,搭建房舍非法占用公有土地,可否請求土地管
理機關編列發放救濟金或補償金?
一、查行政院秘書長90年8月1日台90交字第041383號函,所釋要旨「撥用公有土地時,其地上有違規農作改良物及建築改良物者,不宜發放救濟金」略以:
(一)查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6條等規定,撥用公有土地時,該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係屬無權占有土地所建造之房屋或種植之農作物時,自不得以徵收方式辦理。本案交通部擬於徵收補償金外另以「救濟金」名目對未取得公地合法使用權之地上農作改良物耕作人及地上建築改良物所有人發放救濟金一節,以占有人占用公有土地毌須繳納任何費用,又可獲得使用利益,已屬不當得利,政府如再予發放救濟金,形成鼓勵非法,勢將增加公有土地違法使用之情形,實屬欠當。
(二)另本案雖研擬各需地機關須編有法定預算作為救濟金發放條件之前提,惟目前中央政府財政極為困難,年度總預算之籌編在歲出方面難有成長空間,尚須優先支應依法律義務所必須之重大支出,各項支出均須大幅緊縮。基於非法占有公有土地本屬公權力應予禁止並加以取締之事項,復考量公平正義與目前政府之財政狀況,及為避免其他機關援引比照之困擾,本案似不宜同意交通部訂定本項救濟金發放原則。
(三)準此,依上開函釋,占有人占用公有土地毋需繳納任何費用,又可獲得使用利益,已屬不當得利,政府如再予發放救濟金,形成鼓勵非法,實屬欠當。基於非法占有公有土地本屬公權力應予禁止並加以取締之事項,有關公有土地遭非法占用者,宜依法排除占用,並不得發給占用人救濟金,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