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現場應變處理原則
(一)打開車輛閃光黃燈,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以保護現場。
(二)儘速救護傷患,並尋求他人協助,將傷者送醫急救。
(三)不得逕自離開現場,否則即成為肇事逃逸案件。
二、現場處理五字訣:放、撥、劃、移、等
(一)原則1:放(放置警告標誌)
1、打開車輛閃光黃燈, 在事故地點後方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2、什麼叫做「適當距離」?
(1)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
(2)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
(3)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
(4)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
(5)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公尺處。
(6)距離之推算,可以車道線(白虛線)作為參據標的,車道線由一段白實線、一段虛線組成,白實線長4公尺,虛線長6公尺,即每段車道線長10公尺,例:50公尺長可計算車道線5格作為參考。
(二)原則2:撥(撥打110.119.112)
(1)撥打110(報警)與119(救護)或112(緊急求救)或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
(2)報案時應說明事故地點、時間、車號、車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
(3)當事人最好親自報案。
(三)原則3:劃(劃線定位)
(1)無人傷亡案件,將事故雙方車輛位置劃線定位後移置路邊不妨礙交通處所。標繪事故現場四輪以上車輛,可採用車角定位法(於四個車角垂直路面畫上「或」標記)或車胎定位法(於四個車胎接觸路面處以車胎寬畫上於路面畫上┤或├標記)。標繪二輪機慢車輛,可將車輛沿輪廓圈繪於路面。
(2)「有人傷亡」事故,因屬刑案性質,應保持現場完整。但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任一當事人不同意標繪移置時,不可移動現場跡證。
(四)原則4:移(移開車輛)
(1)「無人傷亡」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
(2)無人傷亡事故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舉發。
(五)原則5:等(等候警察)
(1)平心靜氣,等候警方到場處理。
(2)夜間或郊區發生交通事故,可緊閉車窗報警等候,避免發生假車禍真搶劫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