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在取締危險駕車(飆車)之程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一)駕駛人若「配合」攔查
1、員警指揮經客觀、合理判斷有危險駕車徵兆(如車輛蛇行、2輛以上競駛、闖越交通號誌、超速達60公里以上、拆除消音器衍生噪音或以異物遮蔽車牌等),且可能發生危害之車輛引導至適當處所實施攔查。警方會告知駕駛人,目前正在執行取締危險駕車勤務,並依照相、錄影佐證或駕駛人具體違規事實掣單舉發。
2、員警攔查過程中應實施全程錄音(影),並事先告知駕駛人受檢原因,避免事後衍生爭端。
3、員警若發現當事人危險駕駛行為嚴重性已逾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範,且有符合刑法第185條構成要件(如壅塞陸路、橋樑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駕駛人若「拒絕」攔查
1、攔查過程如駕駛人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如未能確認違規行為,員警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2項1款逕行舉發;若屬攔查違規事實明確者,除按各該條規定逕行舉發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1項,併予舉發。
2、員警依現場蒐證錄影及事後調閱監視器影像,若發現駕駛人行為符合前項第3款情形者,依法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法令應用及其他注意事項
1、員警執行取締過程應盡量考量比例原則,並使用科學器材蒐證舉發,避免強行追車攔查,以維護警民安全。
2、民眾對舉發違規事實不服者,員警應先委婉予以說明,仍表不服者,亦會告知其申述規定與程序。
3、涉及危險駕車遭取締到案之車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舉發車主吊扣牌照6個月,確保後續該車再次違規時車輛沒入程序進行。
4、警察機關以掛號或雙掛號方式郵寄通知,借供車輛參與飆車之車主,以免影響沒入車輛與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