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眾可以電話或親自向警察局所屬各分局、大隊、隊、交通分隊、派出所等申請。
二、巡邏箱設置地點選定原則,依內政部警政署91年4月1日警署行字第0910054319號函規定如次:
(一) 治安要點及交通衝要處所。
(二) 居民較少、地處偏遠且道路崎嶇處所。
(三) 水源區、橋樑、隧道、涵洞、交通孔道、會哨地、山地工寮等處所。
(四) 地形開闊且未設守望崗之處。
(五) 與其他分駐(派出)所交界地區之小道或建築物。
(六) 懸掛位置,應注意隱密。
三、依上述原則選定設置巡邏箱線之地點,警察局每6個月定期檢討一次,並依據轄區治安、交通狀況,不定期適時檢討、調整。
四、 民眾向派出所、分局申請設置巡邏箱時,警察分局將依上述原則評估是否專設或兼設,並回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