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志工之工作項目:
(一)民眾至警察單位洽公或報案之接待、引導、解說等事宜。
(二)提供諮詢服務。
(三)協助報案(被害)人、家屬情緒安撫、心理關懷及接待、解說。
(四)協助照護迷童、失智老人及其他需照護者。
(五)協助辦理轄內治安狀況訪談(含電話訪問、問卷調查等)。
(六)走入社區瞭解民隱民瘼反映相關單位主官(管),以作為決策參考。
(七)發現有急難須救助對象,聯絡社福單位或動員聯繫慈善團體予以救助。
(八)配合佐警於社區預防犯罪宣導,或其他有助於社區治安、交通、喚醒民眾重視社區聯防,或警方可為協助之有助於提升警察形象、地位等服務事項。
(九)其他適合志工服務事項及當前重要政策推動宣導等。
二、志工之服勤規定:
(一)服務時間,以每日8時至22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每人每週服務以1次、2小時(或每人每月服務八小時)為原則,並事先編排輪值表報核,核定層級由警察局自行律定。
(二)志工輪值需準時交接班,穿著志工背心、佩帶識別證,出入勤應簽到、退,勤畢並填寫紀錄備忘。
(三)值勤應儀容端莊、服裝整齊,態度和藹熱忱、有耐心。
(四)基於偵查不公開及事涉機密,不得隨意翻閱公文、簿冊及查記資料。
(五)對刑事案件或嫌疑人,切勿有關說情事。
三、志工之訓練:各運用單位應依志工擔任工作性質,施予必要之訓練或講習,並確保志工在適當之工作環境及設備下進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