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性別暴力防治
性私密影像外流‘’不是妳·你的錯‘’
每個人都有權利攝錄自身性私密影像,但未經同意擅自攝錄或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就是一種性暴力,更是犯罪行為。
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勇敢求助
立法院會112年1月7日三讀修正通過攸關防制性暴力的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性影像定義及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其中,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拒絕暴力勇敢通報
報案專線:110
婦幼保護專線:11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