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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知識專區

    請問人民如何申請自衛槍枝?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1-15 11:36

    依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每人以甲、乙種各1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2枝,並應申請查驗給照。

    一、 又上開查驗給照應備具請領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3份﹝原住民自製獵(魚)槍及漁民自製魚槍亦同﹞,並應覓保證人(公務員、現役軍人、自治人員、民意代表)擔保,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本人最近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6張、自衛槍枝、查驗證正本及自衛槍枝執照查驗費新台幣60元﹝原住民自製獵(魚)槍及漁民自製魚槍執照查驗費新台幣30元﹞,由警察局管轄派出所登記對保後,層轉審查。

    二、該管警察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除發現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犯罪前科者,應不予發照,並收購其槍枝彈藥外,其核與規定相符者,即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時查驗證,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前項第一款之擔保應具備之資格如左:

    (一)住戶:指依法向戶籍機關登記之戶之戶長。

    (二)商店:指依法向商業登記機關登記之負責人。

    (三)公務員:指現職薦任以上者。

    (四)現役軍人:指校官以上者。

    (五)自治人員:指鄉(鎮、市) 長以上者。

    (六)民意代表:指直轄市、縣(市) 議員以上者。

    類別:[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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